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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治十年九月初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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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谕纪泽儿:
戈什哈来,言凌云必欲于此次搭丁中丞轮舟至湖口。
尔舅氏来此,曾未少加款洽,余思陪同一餐亦尚未办。
尔可强留少住数日,与尚斋一同返鄂,并为我致意留之。
如万不肯留,则送菲仪百金,外船费二十两,袍褂料一付,星泉船费三十两,必于今日上灯以前赶至下关乃可。
如其能留,则更妙矣。
荐差事之说,只能写信与筱荃即日排单发。
去年叶亭之差,系少荃所荐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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