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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廷批准《宪法大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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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8年(光绪三十四年)8月27日,清廷颁布《钦定宪法大纲》,并下令刊刻分发在京各衙门,在外各督抚尹司道,并悬挂堂上,责成依限举办。
自本年起,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,一律办齐。
届时即行颁布宪法,召集议会。
《大纲》共23条。
“君上大权”
14条,为正文。
规定皇权神圣不可侵犯,皇统永远世袭;皇帝总揽立法、司法、行政全权,并有统帅海陆军、宣布戒严、发布命令、决定宣战、媾和、订立条约之权力,法律议案须经皇帝校准施行。
“臣民权利义务”
9条,为附录。
规定人民有纳税,当兵、遵守国家法律等义务,并享有某些只有法律范围内的纸面上的“自由”
。
《宪法大纲》只不过是为清王朝的封建专制制度披上了一层宪法的外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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