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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治三年七月十三日,巳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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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谕纪泽:
初十、十一二等日戏酒三日,沅叔料理周到,精力沛然,余则深以为苦。
亢旱酷热,老人所畏,应治之事多搁废者。
江西周石一案,奏稿久未核办,尤以为疚。
自六月二十三日起,凡人证皆由余发及盘川,以示体恤。
尔托子密告知两司可也。
鄂刻地图,尔可即送一分与莫偲老。
《轮船行江说》三日内准付回,另纸缮写,粘贴大图空处。
万篪轩、忠鹤皋及泰州、扬州各官日内均来此一见。
李少荃亦拟来一晤,闻余将以七月回皖,遂不来矣。
此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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