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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治七年十一月廿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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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谕纪泽儿:
接十一月十二、十七日安禀,知尔母病势大减,儿妇亦痊愈矣,至以为慰。
余以十七日自清江起行,天气晴和,每日按站行走。
惟中有三日仅走半站,亦以爱惜马力,非真不能行也。
折弁刘高山归,报销折奉批旨“着照所请,该部知道”
。
竟不复部核议,殊属旷典。
前雨亭方伯托许缘仲关说部中书吏,余与李相前后军饷三千余万,拟花部费银八万两。
今虽得此恩旨,不复部议,而许缘仲所托部吏拟姑听之,不遽翻异前说。
但八万已嫌太多,不可再加丝毫。
尔先与雨亭一说,并请其告之李相,余不久亦有信与雨亭也。
余于甲子年免办报销册之旨,不追索金陵城内伪王库银之旨,不深究幼主下落之旨,及此次不复部议之旨,感激次骨,较之得高爵穹官,其感百倍过之。
在途中日日念请开缺折难于下笔,徒添一矫情痕迹,无益于事。
今因深感于批旨,恐竟不具折陈情矣。
久宦不休,将来恐难善始善终。
余途中甚健,纪鸿及仆从辈平安。
鸿等今日登泰山,余未往也。
日记已抄二十一天,姑先寄回,尔可由官封寄澄、沅两叔一阅。
余到京续寄。
尔每月三次寄信至余处,亦须三次寄两叔处。
此嘱。
涤生手示泰安府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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